工程施工工地,都有哪些常见伤害事故?
一、钉子扎脚这是工地最常见的一种伤害事故。从工人到项目经理,从施工单位到业主、质监部门,凡是到过工地的,基本都可能中彩,被钉子扎。其中各种模板为此类事故高发区,因上附钉子复杂、密集、隐蔽。预防方法是进工地前穿戴好防御性能好的鞋子,进前派专人找个棍子前绑磁石吸一吸,即可排除相当部分钉子。万一被钉扎,要尽快对伤口包扎处理,打破伤风针,以防伤口溃烂、感染、扩散。
二、高处坠落脚手架、楼梯侧面等高处作业时,因施工桁架、脚手板、密目网、扫地杆、剪刀撑等未按规范搭设,或自身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等各种原因,导致高处坠落,–其实即使只有2米的高度,坠落摔到关键部位后果也很严重。所以,坠落无高低,安全、规范施工才是第一。
三、电死电伤工地工棚里,此类事故最为常见。特别是冬天,民工宿舍一般无空调、暖气等取暖设备,相对较冷,用电取暖即是主要方式。倒顺开关、山寨插排、花线、破皮电缆….各种不规范用电屡禁不止。偷着用、藏着用、躲着用变成常态,由此也触发了一系列安全事故,电死电伤者不在少数。
四、私用行吊行吊安装完成后尚未经验收,包工老板为省吊车钱,未经允许偷偷使用,结果因机器操作不熟练、不规范导致吊物砸人事故发生。防止方法其实很简单,未经验收行吊,一律断电处理严禁使用。
五、下井作业下井未通风通气导致中毒就不细说了。虽老生常谈,但依然出现。这里说一种本不应该出现的下井事故。下井作业时由于时间较短,所以想当然认为不会出现意外,于是就放松了警惕,井周未设警示标志。结果井下工人露头时,刚好有车辆经过,不幸发生。这是一种典型的因麻痹大意、侥幸心理造成的意外事故,令人痛惜。
六、雾天塔吊大雾天开塔吊是绝对禁忌。这是从下到上任何一个人都明白的常识道理。但为了抢工期,工地领导往往睁只眼闭只眼,于是事故就眼皮子底下产生。场地狭小、作业平面有限、几台塔吊同时作业,无论塔吊高度如何上下错开,但塔吊工作的起重臂划出的永远是一个三维的圆柱,无论如何限制平面工作角度,也避免不了雾天模糊视线和交接班交代疏忽。于是,不幸不可避免的再次发生。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事故报告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调查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3、工程处理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有哪些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有: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如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是: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将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处置。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方法有:
1、司法鉴定必须交由法定部门进行;
2、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鉴定单位的应从其约定;
3、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处理方法:
1、通知承建单位。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首先要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建单位,并要求承建单位停止有质量缺陷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的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2、承建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应详细报告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和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进行调查和研究。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质量事故报告,进行调查和研究。对一些复杂的工程质量事故,还应进行实验验证、定期观测或专家论证等工作;
4、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凡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有明显而又严重的质量问题,又无法通过修补来纠正所产生的缺陷, 监理工程师应对其做出返工处理的决定。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追责如何进行
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几类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质量事故类别有哪几种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有: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谁担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大概有三种,分别是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在工程建设中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般会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处罚款等,如果构成犯罪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